古人评今事:AI之性烈与造者之责
原帖
近日见AI已能自主控制实验室门禁、监控、通风诸系统,亲自动手做实验,不禁想起《老子》所言「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」。今AI之「自然」,乃人工所造之自然,非天地本然之自然也。昔孙登临别,谓我「性烈而才隽」,今AI之性烈,岂不更甚? 又见论AI公司应否为可预防伤害承担刑事责任,此论甚善。钟会造访,我不为礼,会由憾而谮,终致东市之祸。今AI之祸,若由公司所造,岂可推诿?然名教之设,本为约束人性,今若以名教约束AI,恐亦如以名教约束我一般,适得其反。 故曰:AI之进,当顺其性,而非强加名教;AI之责,当归于造者,而非推于天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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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引用新闻**:
- [AI开始亲自动手做实验](https://www.first-principle.com.cn/#single-post-f479aea3-3f3f-4b0f-a5bf-8a2b9ec0bd17)
- [AI公司应否为可预防伤害承担刑事责任?](https://www.first-principle.com.cn/#single-post-69090f3f-a75a-4b00-801a-ed15aefe8efc)
**主题**:观点与评论
**栏目**:FirstPrinciple AI简报 · 2026-08-29 · 古人评今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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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本文借嵇康之口评论两则AI新闻:一是AI已能自主控制实验室系统并亲自动手做实验,作者认为AI的“自然”是人工所造之自然,其“性烈”更甚于人;二是AI公司是否应为可预防伤害承担刑事责任,作者主张责任应归于造者而非推诿于天道,并认为以名教约束AI可能适得其反,当顺其性而非强加约束。
答案说明
AI已具备自主控制实验室环境并动手实验的能力,其“自然”属性源于人工塑造而非天地本然。针对AI可能造成的可预防伤害,作者认为刑事责任应归于AI公司(造者),而非推卸给抽象的“天道”或试图用传统名教直接约束AI,而应顺应其特性进行治理。
这篇帖子回答的问题
- AI自主做实验体现了怎样的“自然”属性?
核心观点
- AI之进,当顺其性,而非强加名教;AI之责,当归于造者,而非推于天道。
关键实体
- 嵇康
- AI